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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务所执行89号令变更说明

2018-05-03 17:31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变更备案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9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7]19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发生变更事项,在做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财政部门备案(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办理变更备案)。
一、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办理变更备案的程序和方法:
(一)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需登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址:
http://acc.mof.gov.cn/),网上提交变更申请。点击用户登录,用户名、密码进入(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和初始密码mof12345)。进入“变更审批”,点击新增,网上填写变更事项,保存送审。网上操作问题,请咨询财政部网管人员,电话68553117)。
(二)变更申请提交成功后,事务所需持主任会计师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及相关纸质备案资料(下载相应附表进行录入填报)。 并派专人到市财政局会计处510房间办理(每周三集中办理),进行变更事项的确认工作。
重要提示:网上送审后,请尽快前来办理。
二、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变更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事务所名称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7);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原件;
3、工商变更后的查询材料,股东会决议或变更决定书,工商局《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一)(备案申请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重要提示:去工商局变更之前请先在会计行业管理网上进行事务所重名查询,再去工商局核准名称。
(二)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7),新旧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同时签字;
2、工商变更后的查询材料,股东会决议或变更决定书、工商局《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一)(备案申请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重要提示:法人和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必须一致。
(三)有限责任事务所注册资本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7);
2、工商变更后的查询材料,股东会决议,工商局《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一)(备案申请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7);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附件2 )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执业经历表(附件3),提示(附件2、附件3,只填写新增的股东),附件3新增合伙人或股东按照每个人填写,要求本人签字(首次注册批准文号、最近一次转所日和年检日)。
3、提供查询新股东材料,请登录会计行业管理网,点击综合查询-“注师信息查询”。点击下方“操作”,查询“申请人基本信息”;再进入查询“注师状态变更历史”将查询结果分别打印提交(鼠标右键进行网页打印)。
4、工商变更后的查询材料,股东会决议或变更决定书,工商局《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二)(备案申请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新任合伙人或股东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重要提示:新合伙人或股东必须转入本所,并且最近三年内不能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新股东或合伙人每年需提供一份本人签字的审计报告,最近5年五份审计报告复印件及其报告目录表一份(序列号、审计单位、报告文号、报告日期、签字人)。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最近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10年的,“*”号的内容必须填写,每年一份审计业务工作底稿复印件及其目录表一份。
(五)事务所办公场所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7);
 2、工商变更后的查询材料,股东会决议、变更决定书,工商局《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一)(备案申请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
1、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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