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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审批程序已改革

2015-01-21 14:18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14〕50号文件有关精神,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的登记后置审评改革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4〕30号)。

 

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是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先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再向登记地所属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

 

二是申请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时,申请人应以工商登记证书复印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材料取代原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财政部同时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

 

一是应当根据财政部令第24号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特别要对合伙人(股东)的资格条件、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等进行严格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颁发执业证书;

 

二是应当加强与工商登记机关的沟通协调,本着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抓紧调整完善本地区的具体审批流程,确保国发〔2014〕5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确保后置审批改革平稳顺利推进;三是要切实改进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未取得执业证书违规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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