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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4项税收试点政策正式向全国推广

2015-06-15 14:22

    6月1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通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等4项税收试点政策推广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以下统称示范地区)实施。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关村4项推广到示范地区的税收试点政策分别是:一是给予企业相关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三是对转让技术所有权或5年以上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四是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允许在5年内分期缴纳。

 

  2014年1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把在中关村试点实施的10项政策进一步推广。其中,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等6项中关村先行先试政策推向全国,把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等4项中关村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示范地区。同时,研究推动在中关村开展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支持设立适应科技企业特点和需求的保税仓库等新的政策试点。

 

  自2009年国务院批复同意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示范区以来,2010年国务院同意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1+6”系列先行先试政策试点,2013年国务院支持在中关村开展“新四条”政策试点。

 

  以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为例,在中关村试点政策出台前,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对本企业技术人员进行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奖励的同时,获奖的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股权奖励不同于现金奖励,对于技术人员来说,让他们一次性缴纳个税可能存在一些困难。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委于2011年在中关村实施了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税的政策。

 

  根据这项政策,一个技术人员从企业获得了价值50万元的股权奖励。在5年时间内,如果没有发生股权转让,就不用缴纳个税,但5年期间满后,需要一次性缴纳个税。如果在第二年将其中价值30万元股票转让出去,则需缴纳30万元收入的应纳税额。

 

  总体上看,先行先试政策的实施在推动中关村创新发展、促进企业和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激发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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