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影响房地产税制结构的优化
毫无疑问,土地增值税已成为房地产交易环节增速最快、金额较高的税种。2010~2013年全国土地增值税入库金额分别为:719.4亿元、1276.7亿元、2062.5 亿元、2718.8亿元和3294.0亿元,每年保持20%以上的增长速度。而房产税作为保有环节的税种,2010年为894.06亿元,2011年为1102亿元,2012年为1372亿元,2013年为1540亿元,其增速远低于同期土地增值税。房地产税改革的方向是降低交易环节而增加保有环节的税费。这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成为优化房地产税收结构的“拦路虎”。
本文所强调的“废除土地增值税”,并非想当然的废除一项税种或一部法律文件,而是在税制上进行优化设计,合并减免。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该项规定,足以表明中央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将对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决心。近日,国家财政部长楼继伟在《求是》上发文指出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因此,根据现阶段改革的需要,结合现有房地产领域的税费征纳情况,出于增加地方税收收入、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需要,可以考虑将土地开发、房产交易以及房产保有环节的税费合并,形成统一的房地产税。其中,在不动产转让环节的税费有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而土地出让金在预算管理之外,需要尽快将其纳入预算管理,改“费”为“税”,将土地出让金转化为合理的税收收入与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合并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