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合营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1)对合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对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同于以上具有共同控制的合营方。(2)对合营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如果股权具有活跃市场或股权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按22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合营企业的股权既没有活跃市场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该合营参与方对其股权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按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