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下发《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以下简称《公告》),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政策作了明确规定。
据悉,海南省各市县区局对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营业税时,对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含土地成交价、土地出让金),能否从营业额中减除问题,尚有不同理解和做法,造成执行不统一。为了进一步规范海南省土地使用权转让环节营业税征收管理,海南省地税局出此《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项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的,其购置或受让原价可以从计税营业额减除。
对此,《公告》也明确指出,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含土地成交价、土地出让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纳税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公告》自2014年7月11日起施行。此前未按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项规定计算已缴纳营业税的事项,不再进行调整,未处理事项按本《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