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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发布

2014-07-14 11:24

近日,财政部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2006年发布第37号准则之后,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下称理事会)对IAS 32和IFRS 7做过五次重大修订和两次小修订,并分别于2009年、2010年、2011年和2013年生效。对于国际准则的这些新变化,只有公允价值披露的相关内容在财政部发布的2010年年报通知中有所体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发布后,理事会又删除了该部分内容。此外,原IAS 32和IFRS 7部分正文散见于第37号准则的应用指南和讲解中,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借鉴国际准则的修订内容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了修订,并予以印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本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新准则在原准则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修改,相比修订稿也有较大幅度的改动。新准则10章82条,原准则为3章45条。新准则主要增加了金融工具的分类,并补充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指出企业应当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并规定符合相应条件时,应当将金融工具进行重分类。新增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等章节。

 

并对企业实施过程中新旧准则的衔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本准则施行之前存在的金融工具,其会计处理与本准则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则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在对外提供比较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对于因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涉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当一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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