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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地方税建设刻不容缓(2)

2014-07-07 10:28

一是尽快开征房地产税。不动产的税基在空间上难于移动、在时间上使用期限长,在价值上随着经济增长有较大增值空间,完全具备地方税属性和成为地方主力税种的条件。应当加快房地产税的立法步伐与相关基础制度建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覆盖存量、超额累进、因地制宜,定期核对税基,逐渐将房地产税培育为地方税的主力税种。

  二是要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资源税具备地方税的特征,特别是对于资源富集而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而言,改革后的资源税可以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应当尽快将占我国能源结构比重达70%以上的煤炭纳入从价计征的范围,逐渐将资源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水资源、森林资源和草原资源等。

  三是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当前,开征环境税的社会共识已经形成。可在清理相关收费的基础上,先将易于实施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纳入环境税征收范围。今后随着条件成熟,再逐渐将特种产品污染、生态保护等纳入征收范围。

  四是改消费税为零售税,使之成为新的地方税种。将现在主要在出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同时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和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逐步扩大税基。

  五是将车辆购置税明确为地方税,适时研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六是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权。在地方税建设上,一定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允许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因地制宜调整税基、税目、税率、减免等。

  七是强化税收征管理,落实“税收法定”。一方面,要完善现行国、地税征管体制,强化征管,防止税收“跑、冒、滴、漏”;另一方面,应当将各类税收条例提升为税法,适时制定《税收基本法》或《全国税政要则》,以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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