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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将对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

2013-12-12 15:01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的方针,进一步提高关税调节的前瞻性、准确性、科学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对外贸易平衡增长,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和宏观调控需要,2014年继续对小麦等7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的进口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并对尿素等3种化肥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对关税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继续实施滑准税,并适当调整税率,以保证国内棉花市场供需基本稳定。对冻鸡等47种产品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其中,根据进口平均价格的变化和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了少量商品的从量税、复合税税额。
  为满足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及消费需求,促进经济结构调整,2014年我国将对760多种进口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年度进口暂定税率,平均优惠幅度达60%。其中,新增和进一步降低税率的产品包括活塞航空发动机、手机和平板电脑取像模块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的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天然牧草等支农惠农产品;音频生命探测仪等救灾用品等。同时,为充分发挥关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的变化情况,2014年光导纤维预制棒、多点喷射涡轮增压汽油机等部分商品将不再实施年度进口暂定税率。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有关精神,保持宏观调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2014年我国继续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对煤炭、原油、化肥、铁合金等产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适当降低了化肥出口关税税率。
  为落实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方针,2014年依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协定,继续对原产于东盟各国、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等国家的部分进口产品实施协定税率,部分税率水平进一步降低。在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框架下,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部分产品实施零关税。继续对原产于老挝、苏丹、也门等40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并扩大对塞拉利昂、萨摩亚、坦桑尼亚、乍得和塞内加尔5个国家的特惠税率商品范围。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加强进出口管理及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的需要,2014年对进出口税则中部分税目进行调整,增列数控曲轴磨床、三维打印机、焊接机器人、水晶、碧玺等税目。调整后,我国2014年进出口税目总数由2013年的8238个增至827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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