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主体相同,资产转移免征契税
我市一家房地产公司A因企业改组,将于2013年12月31日分立出另一家公司B,两家公司投资主体一致,且持股比例相同。分立过程中,A公司将其拥有的1块土地和11套房屋的权属转移给B公司,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根据《通知》的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该文件的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因此,房地产公司B不需要缴纳契税。
非债权人拍卖破产企业土地及房屋也可免契税
南京某汽车配件加工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进行破产拍卖,王小姐所在的公司想参与该企业厂房的竞拍,将其开发成一个工业主题创意产业园,听说如果竞拍成功后先要缴纳很可观的契税,才能进行厂房权属变更,王小姐赶忙前往鼓楼地税进行咨询。
税务机关解释,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因此,如果王小姐所在的公司是是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房屋权属将可以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如果王小姐所在的公司不是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那倘若能够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也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权属变更的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