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哪些固定资产属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存在不少争议。例如案例中的储油罐,从外观判断,显然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但根据行业核算的要求,是按照固定资产中的设备类管理的。核算时,其入账价值既包括设备价款,又包括不动产构建支出。
如何判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建筑物,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修订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发〔2011〕101号)规定,《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GB/T14885-2010)已于2011年1月10日发布,取代原《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GB/T14885-1994),并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因此,该企业应首先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GB/T14885-2010)的规定,确定将要进行的储油罐安装项目完工后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是否属于建筑物或构筑物。若属于,则其接受工程设计应税服务,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否则,则可以抵扣。经查询,储油罐属于石油和与化学工业专用设备类,不属于建筑物或构筑物,由此发生的工程设计费而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本文提醒试点纳税人,在实务中判断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时,可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可扣”的原则,即只要不是用于财税〔2013〕37号文件及以后再颁布的不得抵扣的禁止性用途,则无论是在生产中,还是经营中取得的符合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款均可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