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土地增值税属地税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由现行的纳税人向企业核算地或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税务注册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调整为纳税人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二、调整纳税地点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答:自公告施行之日起,凡转让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为保证政策平稳过渡,转让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以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时间作为划分时点,即本公告施行前已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立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仍向企业核算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此外,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存量房等,均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