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即将全国铺开,其减税效应或将进一步显现。据媒体预计,仅小规模纳税人年纳税额就有望下降四成。然而目前中国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处于疲软状态,面对支出和积极财政的诉求,营改增会令财政收入更加捉襟见肘吗?
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营改增的减税功效毋庸置疑。财政收入与支出的矛盾可以通过调整其他税种和改革财政体制来化解。
营改增影响财政收入
据河南日报消息,此次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标准提高至500万元,达不到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依3%税率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以服务业为例,一家年销售额400万元的企业,依据原先标准,每年需纳税约20万元。但营改增试点后,企业将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每年只需纳税11.65万元,年纳税额下降了约40%。
“营改增的减税功效毋庸置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资本运营研究中心主任冯鹏程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营改增开展的如火如荼,进一步拓展减税空间也在情理之中,只是一段时期以来的财政收入趋缓可能会因为营改增进一步受到影响。
据财政部数据,今年4月份,全国公共财政收入11431亿元,比去年同月增加657亿元,增长6.1%。其中,中央财政收入5357亿元,甚至同比下降了2.2%。而财政收入的月度环比负增长去年晚期就已经出现过。财政收入进入低缓增长期已是不争的事实。
从事财政税收研究的国家开发银行研究人员高鹏向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宏观经济进入中速发展阶段后财税收入由远高于GDP增速的超高增速回归,及后续增长不确定性增加的局面,有必要将增值税扩围纳入“结构性减税”与“结构性增税”的通盘考虑。
冯鹏程也认为财政收入增速回归是合理的,高增长是以牺牲百姓生活支出和企业利润为代价的。不过营改增的确会进一步趋缓财政收入,这跟社保、医疗、教育、公共福利等硬性支出要求会产生一定矛盾。但绝不能因为营改增影响了财政收入,而否定营改增的价值。
根据财政部今年3月5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提供的数据,全国财政收入126630亿元,增长8%。加上从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1000亿元,可安排的收入总量为127630亿元。全国财政支出138246亿元,增长10%,加上地方政府债券还本支出1384亿元,支出总量为139630亿元。收支差额12000亿元,增加4000亿元,赤字率为2%左右。
据财政部数据,1—3月全国财政收入增速为6.9%,再结合四月份6.1%的增速,至少从今年前四个月看,目前财政收入增速跟预算草案要求的增长8%的财政收入和增长10%的财政支出是有差距的。
高鹏表示,“营改增”带来的减税效应短期内扩大了地方政府可用财力缺口,可能倒逼财税体制改革。长期以来存在但受到漠视的地方政府缺乏主体税种状况迫切待解,加上去年底以来463号文等规范性文件对地方政府借助平台公司变相或隐性负债或受抑制。
应对办法
据上海证券报提供的测算数据,全部试点地区2013年企业将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营改增”由于避免了重复收税造成的资源配置扭曲,有利于整个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IMF近日的报告警告中国社会融资总额过快增长及广义债务等显著宏观风险。报告认为,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包括在内,中国广义政府债务已增加到GDP的近50%。国家统计局的官方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的GDP总额为52万亿元,按照IMF的测算,则目前中国政府债务规模已经达到26万亿元。相对应的,原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在今年的博鳌论坛上也表示,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达到20万亿元以上。
“营改增目前为地方带来的短痛,着眼长远,若能导致财税体制整体配套改革提速,最终将转化为地方政府长期、稳定的改革红利。弥补营改增后地方财力缺口的一个可行视角是结合当前税制中直接税比重偏低的局面,因地制宜地培育东部及中西部省份的地方主体税种,一定程度上实现税制调整后"增减相消"。”高鹏说。
投资是带动GDP的主要因素,地方政府有着巨大的投资冲动,据第一财经日报消息,仅在今年5月初,地方投资计划已经超过20万亿元,大多数省份计划的投资增速在20%以上,一些地区甚至达到30%以上。而如果投资数据得不到有效压缩,全国与地方GDP差距也难以弥合。
针对问题,国家统计局表示将在部分地区进行固定资产统计改革试点,从而大幅提升地方GDP的真实性。
除了让地方变得更会花钱外,改善地方收入来源也被认为是越来越迫切的诉求。
冯鹏程表示,可以通过房产税、遗产税、特别消费税的开征来弥补财政,这些税种既不会增加中低收入者负担,也能令税收结构更合理。
高鹏则提出了三点具体措施:一是完善房产保有、交易等环节税制,逐步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借鉴成熟市场国家的普遍经验,将其培育为东部省份的主体税种,以取代急功近利的“土地财政”。二是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超额累进”调节机制。三是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深入推动资源税改革,特别是在资源输出型的中、西部省份,将其打造为地方主体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