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要求,税务总局通过选取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采集企业名册数据、共享企业名册信息,已初步建立起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树型管理体系。但是,由于前期探索中认识不够统一、机制不够健全、流程不够规范等原因,运行管理的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在这种背景下,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规范工作流程、理顺内外关系,对于提升名册管理水平、完善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树型管理体系、促进企业纳税遵从,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如何把握《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六条,分为总则、工作模式、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附则五部分。具体来说: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对立法依据、适用范围、调整对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解决了《办法》中一般性和总括性的重要问题。
第二章,工作模式(共四条)。对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的工作模式进行了规定。突出了税企双方沟通与协作的重要性。
第三章,工作职责(共三条)。对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相关主体的工作职责进行了规定。规范了税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四章,工作流程(共两条)。对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的工作流程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代码准备、名册采集、任务分发、名册核实、结果上报、名册反馈和工作总结七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
第五章,附则(共两条)。对《办法》的未尽事项、实施时间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三、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的报送内容包括哪些?
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的报送内容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的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关联关系以及组织架构等涉税信息。税务总局可以根据税收管理工作需要,对报送内容进行规范和完善。具体报送内容详见税务总局每年通过信息化平台下发的企业名册信息表。
四、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成员企业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函》(国税办函〔2010〕863号)的相关规定,《办法》指出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成员企业范围应当以合并报表的口径和工商注册规范的组织形式为参考建立统一标准。内资企业为纳入企业合并报表范围且进行税务登记的境内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境外控股公司;外资企业为全球总部控股并在中国境内进行税务登记的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其他特殊情况的涉税组织机构。
五、省、地市税务机关定点联系(或列名)企业是否适用《办法》?
由于《办法》旨在规范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工作,因此,省、地市税务机关定点联系(或列名)企业不适用本《办法》。《办法》第十五条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地市税务机关定点联系(或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