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企业的接触中,郭伟也发现不少企业对于‘营改增’试点造成的税负增加而忧心忡忡,一些企业更因‘营改增’试点带来的内部会计核算变化而感到有些无所适从。
前些时候,税务专家郭伟为一家“中字头”企业做了有关“营改增”试点方面的内部培训。尽管他们也就税负进行了测算,但郭伟觉得这家企业对此并不十分在意,“即便税负增加了,政府也会对他们补贴”。
与上述“不在乎”形成反差的是,在与企业的接触中,郭伟也发现不少企业对于“营改增”试点造成的税负增加而忧心忡忡,一些企业更因“营改增”试点带来的内部会计核算变化而感到有些无所适从。
不过这似乎都难以阻挡“营改增”试点大步向前。最新的消息是,自今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这不是“营改增”试点的第一次“扩围”。自去年8月起至去年年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范围已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宁波等11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然而与上次有所不同,此次在扩大地区试点的同时还将扩大行业试点,比如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此外,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也被提上议事日程。
愿望“落地”
“营改增”的再一次扩围对于不少省份来说可谓是如愿以偿了。
新金融记者注意到,为了实现2013年预算任务,早先多个省份曾表达出对“营改增”试点在本省落地的愿望。
“要推进税收制度改革,做好调查研究、基础测算和相关衔接等准备工作。”山西方面表示今年要为争取“营改增”和开征环境保护税在本省试点作出地方税政应有的努力。
除了山西之外,在推动“营改增”试点方面,内蒙古、新疆、山东等地态度也十分积极。以山东为例,之前就提出今年要积极准备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密切关注税制改革动态,进一步完善地方税体系。
各地热衷“营改增”试点,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彬认为,这主要是因为试点地区获得了切实的效益,比如对当地服务业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在她看来,促进服务业发展是新一届政府的重要工作,也是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重要举措。
事实上,为保证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在“营改增”试点期间,由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仍由地方支配。但需注意的是,这只是一个过渡性的政策,不可能持续实行。“一旦‘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增值税分享比例调整也会很快被提上议事日程。”冯俏彬说。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研究所所长曾康华告诉新金融记者,调整中央和地方间的分配关系,这在理论界已经讨论很多了,这无疑是需要的。但在他看来,构建地方税体系则是未来的发展方向,比如房产税试点应加快实施等。
“据测算,全部试点地区2013年企业将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整体税负减少的说法已经成为各地积极宣传推动新一轮“营改增”试点扩围的一个重要理由。然而现实中因局部地区试点造成的政策差异和税收征管风险等问题,则是各地积极谋求“营改增”试点的关键所在。比如,一些生产和服务是全国经营的,限于地区试点在其他地方的营业税无法获得抵扣。
郭伟也十分关注这次“营改增”试点的扩围,不过他认为不少行业实际上还没有做好相应准备,而这也恰恰是他所担心的。
早些年,郭伟曾参与过增值税改革。他告诉记者,整个“营改增”试点并不是简单地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而是一个产业转型的问题。从长期来看,税制的设计也并不是一个减税的概念。
改革次序
营业税的前身是工商税。伴随1984年工商税的全面改革,工商税主要被划分为三大税种,即增值税、产品税和营业税。自此,营业税作为一个独立税种出现在大众视野。
按照当年9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显示,当时缴纳营业税的行业由商品零售、商品批发、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服务业和临时经营等11类构成。
之后营业税发生的重大变革出现在1993年。当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暂行条例的决定》相继发布。
对比先前的《草案》,《暂行条例》的调整范围无疑是巨大的。商品零售、商品批发、部分公用事业和部分服务业不再属于营业税
纳税人而改征增值税。与此同时,营业税税率结构也发生变化,10%、15%的税率退出了历史舞台,而20%的税率又出现在部分行业。
正是因为在1994年正式启动的分税制改革之中,我国也同时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因此伴随分税制改革的完成,增值税也迅速蹿升为我国第一大税种。
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制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生产型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税基最大,但重复征税也最严重。
选择生产型增值税,不少学者均认为这具有必然性。原因在于,一方面当时中央财政收入已有捉襟见肘之势,如果采用税基较小的消费型增值税,财政收入将难以得到保证;另一方面,1993年前后经济出现明显投资过度、经济过热的局面,而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抑制投资倾向,有效配合总体的紧缩政策。
尽管此次增值税改革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至全部的生产环节和所有的工业产品,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留下了一些问题。比如,企业为生产产品购进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在作为产成品销售时缴纳了增值税,但是在购进方作为自用固定资产后却不得抵扣进项税。
这一情况直到2009年才真正开始被解决。当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和急剧变化的经济形势,为鼓励投资,我国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全国现有适用增值税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进项税额。
由于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将消除我国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因此在维持现行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它被视为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据测算,此项改革财政预计将减收超过1200亿元,是我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
另一方面,由于增值税转型改革可避免企业设备购置的重复征税,因此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
就增值税而言,其将全部经济生产环节纳入完整的抵扣链条后,无论产品以何种方式生产和流通,其总体税负都基本相同,这就最大限度地消除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但是在当前增值税税基还未完全涵盖第三产业的情况下,未被增值税覆盖到的行业中上一环节的税款得不到抵扣,重复征税问题就始终存在。
从计税依据到征收管理,现行营业税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重复征税现象日益突出,不太符合当前第三产业发展的要求等。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康华表示“营改增”试点的推进正是根据税负不公和行业发展的角度来通盘考虑的。
郭伟也认为,“营改增”试点在行业的次序选择上是服从整体调整的需要。在他看来,率先将交通运输业纳入试点,也是配合当时国家进行物流业整合的需要。
而今年8月,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将纳入试点,冯俏彬认为,这与先前的事业单位改制、大部制改革等“一脉相承”,核心就是促进行业发展。
税负几何
尽管早先国务院常务会议并未明确何时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但日前财政部部长楼继伟透露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积极研究有关方案,力争今年年底或者明年年初在这两个行业实施“营改增”。
从当前的改革思路看,“营改增”试点扩围采取了渐进的策略。据先前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显示,试点将首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之后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而官方对此也给出了明确的时间表,即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
不过这是否意味着所有的缴纳营业税的行业均被纳入增值税范围,冯俏彬则给出了不同的说法。据其介绍,目前一些人建议将营业税的一部分改为消费税进行征收而非增值税。
曾康华告诉记者,对娱乐业按照消费行为进行征税或许是一种更好的方式。
事实上,早先一些学者也建议可对娱乐业分层次逐步并入消费税。一个重要理由是,可以规范娱乐业行为,引导娱乐业健康发展。
作为营业税税目中与增值税应税行业关系最为密切的三大行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以及邮电通信业向来被认为是应率先进行“营改增”试点的行业。
而更重要的是,由于这三个行业涉及较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增值税纳税所获得的好处更大。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钢曾撰文称,一旦建筑业改征增值税,那么,各行各业尤其是制造业,其购买或自建的厂房、房屋、建筑物都将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由此对整个增值税收入的影响尚难以估量。
营业税并入增值税后,需要将外购劳务、受让无形资产以及购买不动产等纳入抵扣范围,这就涉及到提供劳务的进项税额以及销项税额的确认。由于针对从事像餐饮、理发、旅游、咨询等主要以技能来提供服务的单位及个人,能够作为进项税额而进行的抵扣较少,因此不少专家也建议,服务业改纳增值税后全行业都应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实行3%的税率,而这需要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进行调整。
而就“营改增”试点来说,金融保险业也被认为是块“难啃的骨头”。不少人认为,一方面金融保险业改征增值税后,可作为进项税额来进行抵扣的项目及金额少,按标准税率缴纳增值税无疑税负增加过多,而另一方面金融保险业又不可能像服务业那样全行业都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他们看来,现行试点行业销项税、进项税的计算方法对于复杂的金融保险业业务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改革会比较慎重。
不过记者也注意到,很多专家也反对将金融保险业改征增值税。他们认为,就金融行业来讲,改征增值税不太现实,因为金融机构提供不了进项税发票,“如果采用简易计税办法,那就是按照营业收入额来计税,实际上跟营业税没什么区别,只是改了一下税率,为什么要换一个名目呢?而若只是为了降低税率,银行现在很赚钱,也不需要国家通过减税来补贴。”
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制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生产型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税基最大,但重复征税也最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