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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奖励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三项财税政策在四地先行先试

2013-04-26 14:12
 日前,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复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试行三项财税政策,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和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记者了解到,上述优惠政策已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试点,之后将在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地推广应用。
  上述三项财税政策试行期限为三年,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这些优惠财税政策。比如,将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研发设备仪器维护费、医药企业发生的临床试验费等列入加计扣除范围。
  试行的财税政策还包括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到8%,且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同时,对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可在五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初步测算,仅仅东湖示范区就有481户高新技术企业直接从中受益,2012年直接减免企业所得税将超过5000万元。
  这三项先行先试财税政策的获批,标志着我国在自主创新示范区财税政策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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