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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第8、9、10、11号公告(7)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京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