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第8、9、10、11号公告(7) 时间:2020-02-21 14:46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点击:次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京审) 共11页: 上一页1234567891011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