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的筹划(3)
时间:2010-01-15 16:52 来源:未知 作者:李老师 点击:次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税计算方法,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执行“免退”税计算方法,退税的计算公式与计税依据不同,且退税率往往低于征税率。生产企业可直接出口或设立外贸公司间接出口,两种出口方式的税负往往不相等,应通过税收筹划选择有利的出口方式。 [案例3] [案情说明] 某外商投资企业,系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06年上半年购进货物金额6 0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 020万元,直接出口10 000万元(离岸价),无内销,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税政策,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则2006年上半年: 不得退税额=10 000*(17%-13%)=400(万元) 应纳增值税=400-1 020= -620(万元) 应退增值税限额=10 000*13%=1300(万元) 应退增值税=620(万元) [筹划方法] 若该生产企业设立关联外贸公司,生产企业将产品以9 000万元(不含增值税)销售给关联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再以10 000万元出口。则: 生产企业应纳增值税=9 000*17%-1 020=510(万元) 外贸公司应退增值税=9 000*13%=1 170(万元) 公司集团净退税=1 170-510=660(万元) 因此,通过外贸间接出口比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净退税增加:660-620=40(万元) [推而广之] 外商投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纳增值税=不得退税额-进项税额 =出口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 通过外贸间接出口公司集团应纳增值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征税率-进项税额)-外贸企业购进价格*退税率=外贸企业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 根据固定抉择模型,将上述两式相减,可得通过外贸间接出口比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可少纳税或多退税: [出口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外贸企业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出口价格-外贸企业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由于出口价格总是大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当退税率=征税率时, (出口价格-外贸企业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0 也就是说,当退税率与征税率一致时,生产企业直接出口与通过外贸间接出口税负相等。 当退税率<征税率时, (出口价格-外贸企业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0 也就是说,当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时,通过外贸间接出口比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可少纳税或多退税。由于生产企业与外贸公司是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将外贸企业购进价格在合理的价格区间内尽量降低,则可以获得更大的税收利益。 该案例,通过外贸间接出口比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可多退税: (出口价格-外贸企业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10 000-9 000)*(17%-13%)=40(万元) 五、内资企业直接出口与间接出口的税收筹划 由于外资企业无须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内资企业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增值税附加,出口退增值税,但不退增值税附加。内资生产企业通过外贸间接出口一定比直接出口更好吗? [案例4] [案情说明] 某内资生产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其他数据同[案例3]。 1.若内资企业直接出口: 应退增值税为620万元(与外资生产企业相同)。 2.若内资生产企业设立关联外贸公司,生产企业将产品以9 000万元(不含增值税)销售给关联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再以10 000万元出口。则: 生产企业应纳增值税=(9 000*17%-1 020)=510(万元) 生产企业应纳增值税附加=510*(7%+3%)=51(万元) 外贸公司应退增值税=9 000*13%=1 170(万元) 公司集团净退税=1 170-510-51=609(万元) 内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比通过外贸间接出口可多退税:620-609=11(万元) 因此,外资企业无须缴纳增值税附加,通过外贸企业间接出口有利;而内资企业要缴纳增值税附加,通过外贸企业间接出口未必有利。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