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务所执行89号令变更说明(2)
时间:2018-05-03 17:31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点击:次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原件; 3、工商变更后的查询材料,股东会决议或变更决定书、《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一)(备案申请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事务所执业终止 1、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附件11); 2、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3、工商注销查询材料,股东会决议或变更决定书(如是总所终止,需先办理分所撤销,才可办理总所终止); (八)事务所登陆密码遗失 事务所应提交重置密码申请,写明遗失原因,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要签字、盖事务所章,发送传真至财政局会计处。传真电话:88549560,重置密码3天后生效,新密码Swsgl510(大写+小写+510)。 (九)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 事务所应提交补发事务所执业证书申请(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要签字、盖事务所章),刊登执业证书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提示:省级以上报刊),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补发执业证书。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备案的方法 分所发生变更、终止备案主体是事务所总所,变更情况表、会计行业管理网上提交申请均由总所办理,备案材料由分所报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 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8);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 3、工商变更后的查询材料,总所股东会决议或变更决定书,分所工商局《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分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8);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 3、工商变更后的查询材料,总所股东会决议或变更决定书,分所工商局《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分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重要提示:分所负责人必须是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 (三)事务所分所办公场所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8); 2、 工商变更后的查询材料,分所工商局《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分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事务所分所执业终止 1、会计师事务所注销分所执业许可情况表(附件10); 2、交回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3、工商注销后的查询材料 (五)事务所分所密码遗失 事务所分所应提交重置密码申请,写明遗失原因,分所负责人要签字、盖事务所分所章,发送至财政局会计处。传真电话:88549560,重置密码3天后生效,新密码Swsgl510(大写+小写+510)。 (六)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遗失 事务所分所应提交补发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申请(分所负责人要签字、盖事务所分所章),刊登执业证书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提示:省级以上报刊),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补发分所执业证书。 五、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事务所、分所变更备案必须持有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身份证原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分所执业证书); (二)准备以上备案材料中提交复印件同时应提供原件,在与复印件核对后退回原件; (三)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申请合伙人或股东时,需要填写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承诺函(附件5); (四)事务所和分所变更事项报送的有关材料中(只要求填写变更项),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应按要求签字,同时加盖事务所公章;取得工商变更查询材料,再进行财政会计管理系统网提交变更审批。 (五)办理变更备案所需附表,请登录北京市财政局网站,(网址:http://www.bjcz.gov.cn/)。点击在线服务,进入会计服务事项,下载相应附表进行录入填报。 2018-4-19 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 请登录邮箱:用户名:swsgl_510@163.com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