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2015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2-21 11:45 来源:北京律管处 作者:北京律管处 点击:次
一、 审计对象
2015年7月1日(不含7月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均需参加2015年度审计工作,以《北京市司法局批文》印发时间为准。 二、审计时间
2016年2月1日至4月30日 三、审计内容 1.业务收入、支出情况; 2.利润分配情况; 3.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情况; 4.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5.律师事务所注册资金状况; 6.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7.执业风险金提留情况; 8.盈余公积金提留情况; 9.往来款项情况; 10.各种票证、帐簿规范情况; 11.与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情况; 12.财务人员岗位资格情况; 13.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规范情况;
14.审计机构需要律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律师事务所需向审计机构提供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前后)、验资报告(变更前后); 2.已审核通过的2015年度整套财务决算报表; 3.2015年度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会计凭证; 4.2015年度使用的全部发票存根; 5.2015年度银行对帐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6.全部聘用劳动合同文件;
7.所属律师事务所资产的产权证书。 五、审计费用 参考下列档次,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1、律师事务所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500元; 2、律师事务所年收入在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1000元; 3、律师事务所年收入在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2000元; 4、律师事务所年收入在200万元—400万元(含400万元):3000元; 5、律师事务所年收入在4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元;
6、律师事务所年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10000元。 六、审计机构 为了统一审计工作的内容及标准,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加强审计工作情况的汇总管理,市司法局推荐了二十九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律师事务所2015年度审计工作,各律师事务所可以选择其中一家进行审计。 各审计机构要按照工作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及工作程序,认真做好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各审计机构要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和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各律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审计机构有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向市司法局律师监管处反映。
市司法局律师监管处还将抽查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情况并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审计工作要求 (一)审计报告的内容 1、审计报告 2、附表 附表1.资产负债表 附表2.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附表3.业务收入表 附表4.营业成本及费用表 附表5.管理费用表 附表6.基本情况表 附表7.缴纳各种税款情况表 3、财务报表附注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1、律师事务所提交的“2015年度决算报表”须加盖《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报表审核专用章》(电子版),否则审计机构不予受理。 2、律师事务所通过财务信息报送平台(网址:218.97.138.137)选定审计机构的,决算报表可以通过平台网上提交。 3、审计机构需要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式两份,律师事务所存档一份,律师事务所年检注册时提交各区司法局律管部门一份。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监管处 2016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