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
时间:2016-01-08 11:50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点击:次
(三)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与《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各条款符合情况。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视情况开展抽查, 列入公告的企业应主动做好备查工作并接受各级工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正在申报规范公告企业和已公告企业应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其有违反规范条件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经确认后将撤销企业规范公告资格。 (一)不能执行《电镀行业规范条件》规定; (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有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要求行为; (五)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规范公告资格的企业,应提前告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并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论证后,决定是否撤销规范公告资格。被撤销规范公告资格的企业在2年内不得申报规范公告。 第十五条 新(扩)建企业(集中区)正式投产运营一年内正式申请规范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电镀企业(含专业电镀厂、各企业中的电镀和热浸镀车间、热浸镀企业)及电镀集中区。 第十七条 受理规范公告申报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电镀企业(集中区)规范公告申报书》 附件: 电镀企业(集中区)规范公告 申报书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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