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新办的服务性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6)
时间:2014-08-19 13:41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点击:次
(2)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3)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 (4)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财务报表; (5)职工花名册; (6)工资报表; (7)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8)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要及时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通知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 3.年检工作结束后,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将年检资料装订成册,分别归档备查。 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应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做好重点抽查工作。抽查企业不得少于各类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1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对各地年检认证及享受税收政策情况组织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全国通报。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继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应持有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办理本年度减免税手续。 (二)加强《认定证明》的管理 1.《认定证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统一式样,并负责监制。 2.《认定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印制,统一编号备案。 3.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其性质时,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认定证明》。 4.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认定证明》,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