沼气厂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须符合条件
时间:2014-08-19 13:27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点击: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其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沼气综合开发利用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具体指定项目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需符合的条件包括:1.单体装置容积不小于300立方米,年平均日产沼气量不低于300立方米/天,且符合国家有关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的项目;2.废水排放、废渣处置、沼气利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不产生二次污染;3.项目包括完整的发酵原料的预处理设施、沼渣和沼液的综合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系统,沼气净化、储存、输配和利用系统;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此项条款应重点关注的是:优惠主体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而不是沼气厂。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指明:农作物秸秆及壳皮为原料,生产代木产品、电力、热力、燃气,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即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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