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零税率与免税的差异 (2) 时间:2014-08-14 11:06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点击:次 3.可以放弃免税优惠或适用零税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但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责任编辑:京审) 共2页: 上一页12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