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方法(2) 时间:2014-08-14 11:04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点击:次 (5)丢失全联次处理:纳税人已认证,但丢失发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税务机关对丢失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作为记账凭证。 (责任编辑:京审) 共2页: 上一页12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