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时间:2014-08-06 15: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 为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增设“预征率%”行次,修改后的表式见附件。其中,第13a行“预征率%”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第13b、13c行“预征率%”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 二、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25日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