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4)
时间:2014-07-15 16:01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点击:次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纳税人因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一)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五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