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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3)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创新基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9]26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李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