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律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2-28 16:50 来源: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监管处 作者:京审 点击:次
各律师事务所:
为了促进各律师事务所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内部管理,保证2014年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和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2008年重新颁布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司法局2011年制定的《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将2014年律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 审计对象 2013年7月1日(不含7月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均需参加2014年度审计工作,以《北京市司法局批文》印发时间为准。 二、审计时间 2014年3月3日至4月30日 三、审计内容 1.业务收入、支出情况; 2.利润分配情况; 3.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情况; 4.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5.律师事务所注册资金状况; 6.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7.执业风险金提留情况; 8.盈余公积金提留情况; 9.往来款项情况; 10.各种票证、帐簿规范情况; 11.与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情况; 12.财务人员岗位资格情况; 13.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规范情况 14.审计机构需要律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律师事务所需向审计机构提供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前后)、验资报告(变更前后); 2.2013年度财务决算审核通过的全套财务报表; 3.2013年度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会计凭证; 4.2013年度使用的全部发票存根; 5.2013年度银行对帐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6.全部聘用劳动合同文件; 7.所属律师事务所资产的产权证书。 五、审计费用 根据2013年律师事务所收入情况,参考下列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审计机构协商确定收费: 1、收入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500元; 2、收入在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1000元; 3、收入在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2000元; 4、收入在200万元—400万元(含400万元):3000元; 5、收入在4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元; 6、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10000元。 六、审计机构 为了统一审计工作的内容及标准,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加强审计工作情况的汇总管理,市司法局挑选三十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2014年律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各律师事务所可以选择其中一家进行审计(审计机构名单见附件)。 各审计机构要按照工作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及工作程序,认真做好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各审计机构要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和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各律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审计机构有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向市司法局律师监管处反映。 市司法局律师监管处还将抽查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情况并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审计工作要求 (一)审计报告的内容 1、审计报告 2、附件(A.B.C.D.E) A、2013年度《资产负债表》 B、2013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C、2013年度《年度决算基本数字情况表》 D、审计情况审查表(由审计机构填写打印) E、合伙人所得税纳税签证情况表(由审计机构填写打印)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1、律师事务所提交的“2013年度财务年终决算报表”必须加盖《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报表审核专用章》(电子版),否则审计机构不予受理。 2、审计机构需要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式两份,律师事务所存档一份,律师事务所年检注册时提交各区县司法局律管部门一份。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监管处 2014年2月28日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