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2)
时间:2013-10-30 14:51 来源:未知 作者:京审 点击:次
借:贴现——××户 1000000 贷:活期存款——××户 988000 递延收益——待实现贴现利息收入-××户 12000 2002年12月20日结息时,应计入当期损益的为11月、12月两个月的利息收入: 借:递延收益——待实现贴现利息收入-××户 4000 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户 4000 与原制度下的会计处理方法相比,对于这笔贴现业务,银行本年减少了利息收入12000-4000=8000(万元)。 2003年第一季度末,银行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递延收益——待实现贴现利息收入-××户 6000 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户 6000 2003年5月1日收回票据款项时,再确认4月份应计收入: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1000000 贷:贴现——××户 1000000 借:递延收益——待实现贴现利息收入-××户 2000 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户 2000 这样,对于持有跨期票据的银行,根据新制度规定,会减少本期收入,推迟到以后会计期间反映。由于新的会计处理方法更能反映资金占用、相应风险与收入的配比关系,从而使企业的财务状况核算更加科学。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