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试行)(5)
时间:2013-09-13 17:32 来源:未知 作者:京审 点击:次
(三)业务工作底稿形成档案时限; (四)档案保管、借阅、销毁要求; (五) 其他业务工作底稿档案相关要求。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组自提交业务结果之日起90日内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整为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按不同客户不同委托业务分别归整,对同一客户不同的委托业务,应分别归整业务档案。 第三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工作底稿进行管理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业务工作底稿的制定和修订是否及时; (二)业务工作底稿编制是否真实、全面,签字手续是否完备; (三)以复印件、电子及其他介质等非原件作为业务工作底稿的,是否按制度执行。 (四)业务工作底稿归案是否及时; (五)业务工作底稿和档案的存放是否安全; (六)业务档案保管、借阅、销毁是否按程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自提交结果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附件: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操作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