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项新规解读(2)
时间:2010-01-15 15:57 来源:京审会计师事务所 作者:李老师 点击:次
2.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