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税务风险及最佳做账方法(8)
时间:2013-08-30 15:47 来源:未知 作者:京审 点击:次
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企业将取得的借款无偿转借给其关联企业,其发生的利息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将取得的借款无偿转借给其关联企业,借给关联企业部分对应的借款费用作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集团统借统还关联方借款需要什么凭证税前扣除 ? 财税字[2000]7号规定: 一、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由于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可以凭协议、资金划拨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了,不需要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3号 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双汇资金池问题 一是必须银行贷款。自有资金不合规。 二是必须统贷统还。 二十二、开出商业汇票,并合同约定承担对方贴现息的的税务处理 (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 (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根据这些税法规定,开出商业汇票,并合同约定承担对方票据贴现息,虽然获得对方给予的银行票据贴现凭证,但贴现凭证上不是开出商业汇票人的名字而是持票人的名字,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