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公司借款转增资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时间:2013-08-08 14:21 来源:未知 作者:京审 点击:次 笔者认为,如果股东借款一直未归还,虽然公司与个人股东账面存在债权与债务关系,但是个人股东增加了个人资本金,增加了对公司净资产的处置权,虽然没有现金或其他资产等实物所得,但获得了相关利益,同时超过了一个纳税年度,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归还了,虽然超过一个纳税年度,但借款人未有实质性收入和利益,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京审) 共2页: 上一页12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