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业2009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4)
时间:2010-02-04 21:49 来源:京审 作者:李老师 点击:次
十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备案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并应于每年6月20日前按有关要求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
十三、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及报送资料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
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
4、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 (责任编辑:李老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