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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2009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4)

  十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备案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并应于每年6月20日前按有关要求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
  十三、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及报送资料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
  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
   4、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
(责任编辑:李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