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审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移动版

京审首页 > 我们的服务 > 税务服务 > 纳税审计 >

核定征收企业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事项

 

(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以下简称定率征收)的企业在进行年度纳税时应附报《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企业年度收入总额申报表》(表样可以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的“下载中心”中下载)。
(二)定率征收企业实际主营项目所属行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与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不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在汇算清缴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申请,调整当年应税所得率后再进行年度申报。
(三)定率征收企业的利息收入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和其他相关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
(责任编辑:李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