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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工作规范(3)


1.在组织项目申报、监理、验收工作中收取项目申请企业任何服务、劳务费用。
2.为企业编写创新基金项目申请材料。
3.在申请创新基金项目工作中指定为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或与中介机构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4.组织或参加以帮助企业申请创新基金项目为名目,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各种商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负责对推荐单位进行工作管理。如发现推荐单位在项目申请、评审、推荐等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规违纪等行为,将通报批评并令其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京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