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业务会计处理详解 (3)
时间:2013-07-02 15:4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借:相关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如上例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商品混凝土业务,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客户318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混凝土3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8。 这样,上例中的销项税额只有136万元,而进项税额仍为153万元,因此按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为0,留抵税额为17万元;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为18万元,与纳税申报表完全一致。 采用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当企业出现“期末留抵税额”时,就不会出现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不一致的错误结果。 当然,如果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则上例中的销售商品混凝土业务,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客户318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混凝土271.7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6.21。 同时,用于商品混凝土的购进业务,作如下分录: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客户。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半征收的会计处理 减半征收是简易计税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讨论简易计税方法的会计处理时,必须同时关注减半征收的税务处理。 目前,实务上对于减半征收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一是按照简易计税征收率4%全额计提增值税,然后将减半的部分作为补贴收入;二是直接减半,按2%计提增值税。 相对来说,方法二简单直观,但是在填报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时,因为没有设计2%征收率这一栏,会出现不能对号入座的困难。而且直接减半计提后,主表第二十三行“应纳税额减征额”不再填写,不能完整体现税收优惠。笔者认为,方法一既能完整体现税收优惠,又不会出现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困难。会计分录如下: 1.计提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减半征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 例如,武汉市某一般纳税人企业2013年1月销售一台设备,变价收入10.4万元。经查,该设备为2007年5月购置。那么应当作如下相关涉税会计分录: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