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香港)律所驻京代表处填报2013年上半年《律师工作统计报表》通知
时间:2013-06-28 10:1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各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使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新统计报表的通知》(司办通[2007]20号)要求,《律师工作统计报表》填报时间为半年报、年报。每年7月份填报上半年统计数据,第二年年初填报上年度全年数据。现就2013年上半年统计报表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填报单位 2013年6月30日前经司法部批准成立的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处。 二、填报内容 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填报截至2013年6月底的人员、机构数、业务情况,包括三张报表,分别是: 1.《关于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内地)代表处人员统计表》(以下简称人员表); 2.《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内地)代表处机构统计表》(以下简称机构表); 3.《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处业务统计表》(以下简称业务表)。 三、填报要求 1. 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处应于2013年7月15日前通过北京律师管理平台完成网上填报工作(填报网络系统6月17日开通),填报数据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严禁虚报、漏报、瞒报。 2.律所打开报表后,请仔细阅读报表下方的“说明”,如果报表有平衡公式的,须符合公式要求。 3.《人员表》填报分为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情况和所属代表处情况两部分,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情况填报内容为驻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代表、雇员持有所有执业资格情况;所属代表处情况填报驻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代表、雇员的人员数量。 4.《机构表》填报驻京代表处机构情况,本表合计数等于1。 5.《业务表》填报驻京代表处承办的业务类型(单位件)、客户种类(单位:个)、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情况分为长期合作与个案合作两栏,如果有合作情况,填报中国律师事务所名称;没有合作的,填否。收入额、纳税额应与财务报表数据一致。 6.如果律所没有报表填报栏的数据,须填写数字“0”。 7.报表中黄色区域为填报区域,灰色区域不需填报。 8.金额的填报单位均为“元”,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 四、填报流程 1.登陆北京律师管理平台(http://xkyw.bjsf.gov.cn),输入事务所用户名及密码进入。 2.点击上方菜单“报表上传”,左侧功能树显示“报表填报”、“报表查询”选择框。 3.点击“报表填报”前面的“+”,再点击报表名称。右侧则显示该张报表。报表中的黄色区域为填报区域。报表填报具体要求在每张报表下面的“说明”中,如果报表有平衡公式的,须符合公式要求。 4.报表的黄色区域数据填报完成后,点击“确定”按钮,该报表状态为“已保存未提交”。“已保存未提交”状态律所可以修改数据。 5.点击左侧功能树“统一提交及退回情况”,页面将列出保存过的报表记录,即每保存一张报表,该列表列出一条记录。当列表显示三条记录后,点击“统一提交”按钮,则三张报表全部改为“提交”状态(即三张报表全部完成后才能提交)。“提交”状态下不能修改报表数据,此时等待市局的审核。 该列表将列出三张报表的审核情况,即使有一张表不合格也将退回三张报表,在列表的审核意见中会显示不合格的报表及退回原因。在“统一退回及提交”的界面没有审核意见的报表,属于审核通过的,只需重新上报,不需修改。律所修改后,点击“统一提交”按钮,再次将三张报表一同提交。当三张报表的报送状态都显示“审核通过”时,该次报表填报工作完成。 6.律所可以查询报表,点击“报表查询”前面的“+”,再点击左侧报表名称, 律所可根据“年份”、“填报类型”查询报表。 7.报表中还有“打印”、“存为Excel”这两个功能,其中“存为Excel”功能只有数据被保存后才能在报表中显示出来。 联系人: 李翠霞 刘滨 联系电话: 58575665 58575627 技术咨询电话:58575527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 二○一三年六月六日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