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0-01-15 15:31 来源:未知 作者:朱莉 点击: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2号 成文日期:2009-08-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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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2号 成文日期:2009-08-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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