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新规(2)
时间:2013-06-09 10:10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点击:次
(二) 中注协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并进行廉政事项公示﹔ 第九条检查组和检查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检查组和检查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检查人员,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 责成其承担被检查事务所因其违规事项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或退还收受的礼品、礼金等﹔ (二) 取消其检查人员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三) 属于事务所兼职检查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惩戒,记入诚信档案﹔属于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违反相关法规情节严重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检查组集体违反本规定的,取消其检查组长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中注协对检查人员的违规情况及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中注协开展专项检查、专案检查、专项检查以及综合评价信息核查等工作中的廉政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地方注协组织开展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等工作中的廉政建设,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相关办法。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