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于军队的事业单位往来业务,应怎样开取发票?
时间:2010-02-02 13:3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次
某公司与军队的事业单位有经营业务往来,应取得何种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规定,根据《发票管理办法》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中“对外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的规定,武警、军队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