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境外机构设计费用,需要代为扣缴企业所得税?(2)
时间:2010-02-02 11:5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次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贵公司的理解是正确的,境外公司在境外提供设计劳务贵公司应代扣代缴营业税等,因该境外公司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具该劳务发生在境外,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2/02 (责任编辑:京审会计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