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以前年度旧设备再次销售的适用税率的相关问题(2)
时间:2010-02-02 11:4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次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贵公司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如果该固定资产不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那么应按规定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否则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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