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政票据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
时间:2013-04-15 16:5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上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在税务机关领购的相关发票。 综上所述,笔者提示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生以下事项,应取得凭据为: 1.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以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4.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5.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6.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7.企业支付社会组织会员费,以开具该组织开具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8.企业发生行业协会自律性经济处罚支出,以《行业协会自律性经济处罚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9.企业支付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以《专用收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10.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