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的税务会计差异调整(2)
时间:2013-03-01 17:0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营业税相关法规规定,房企转让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会计准则:不确认为收入。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一般通过“预收账款”核算。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该科目,而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相关业务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预收账款(应收账款)。 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相关业务是否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要视情况而定。 1.企业所得税:开发产品所有权属发生改变一般视同销售。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 2.营业税: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 营业税相关法规规定,房企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3.会计准则:三种情况下视同销售。 (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应付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2)《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 (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存货抵偿债务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 房企上述业务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账面价值) 借:应付职工薪酬/换入资产/抵偿债务 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