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
时间:2013-01-05 09:5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五、为何《公告》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了执行期限? 考虑到律师行业普遍对财务管理重视不够,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多年来没有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有的律师事务所甚至没有专职会计,建账建制需要一个过程,律师行业经营活动中收支票据管理的规范需得逐步解决,给一个过渡期,有利于律师行业最终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收。 六、对律师的业务培训费有什么特殊规定?为什么? 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考虑到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每年参加业务培训有强制要求,有行业特殊性,又与律师的本职工作直接相关,可以作为费用处理。律师自行参加的培训以及与律师业务无关的培训产生的费用不适用该规定。 该规定的适用对象是所有律师。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