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股权出资可享特殊重组优惠
时间:2012-11-28 10:4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近日,《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令)发布,不仅解决了以股权对外资企业出资的具体操作问题,而且为有关企业顺利享受特殊重组的所得税待遇扫清了障碍。本文在介绍有关规定及8号令的基础上,分析8号令的颁布对企业重组享受特殊重组待遇的影响。 股权出资的法律基础及可行性 股权出资是出资方式的一种,其法律基础是公司法关于出资方式的第二十七条。根据公司法,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公司法为股权出资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础。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9号),对股权出资如何进行工商登记作出了明确。由于外资企业的设立或股权变更需要商务部门的审批,之前没有关于外资企业股权出资的具体办法,执行中存在许多障碍。8号令的出台,有助于投资者对外资企业以股权出资的落实。 对外资企业股权出资的3个基础问题 对外资企业的股权出资,首先应明确以下3个基础性问题:股权出资人,即谁可以用股权对外资企业出资;股权来源地,即用境内还是境外的企业股权出资;出资的方式,即新设还是增资。 根据8号令,股权出资人既包括境外投资者,又包括境内投资者,统称股权出资人。股权来源地限于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股权被用来出资的境内企业,被称为股权企业。 出资的具体方式包括3种:一是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二是通过增资使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三是通过增资使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发生变更。 可以用来出资的股权,必须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依法可转让。但是房地产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和外商投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不得作为出资方式。 股权的作价金额和出资金额 被用作出资的股权必须进行评估,股权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其他投资者可在股权评估的基础上,协商确定股权作价金额、股权出资金额。 股权作价金额和出资金额不是一回事。股权作价金额指交易各方在股权评估基础上共同认定的用于出资股权的交易作价,而股权出资金额指股权作价金额中计入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部分。根据8号令,股权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股权评估值。 股权作价金额之所以与股权出资金额不一致,主要原因在于,被投资企业可能存在留存收益,或未来盈利能力较强。以股权出资的企业,在计算确定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时,不能简单地根据已有的注册资本和股权作价金额计算,只有部分股权作价金额计入注册资本,其余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