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
时间:2010-01-27 13:18 来源:京审 作者:京审 点击:次
财税〔2008〕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京审会计师事务所) |
财税〔2008〕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京审会计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