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5)
时间:2010-01-27 09:05 来源:未知 作者:京审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次
答: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六)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如何计算? 答:股权转让所得为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的差额,具体参见财税「2009」59号文件。 •关 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我司是一多子公司的企业集团,总部在境外,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多家子公司。因为总部向子公司进行了技术转让,每年子 公司均向境外总部支付一定的技术服务费,款项汇出前,均向支付当地国税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请问,作为非居民企业的总部是否还需要就这部分已代扣代缴的所 得税做汇算清缴? • 国税发「2009」3号文《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中提到“(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 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请问:这条规定中“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具体指哪些税费?而哪些是税法规定内的 税费支出呢?例如,今年我们接受外国企业的培训,本地的税局机关要求我们按照收入全额缴纳预提所得税税,但我们首先要缴纳营业税,营业税应该是税法规定内 的税费支出啊?为什么也不能在预提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呢? •非居民企业(有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该适用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还是第三款?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文件第十二条 非居民 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 款。 如果国内业主对外支付并不是按照季度支付的,针对每一笔付款,如何在实践中开具相对应金额的对外付汇凭证?也就是说过去按照每次对外支付时缴税并开具完税 凭证的实践做法是否会延续? •请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中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由国税局负责征管。那么,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主要指提供劳务),时间在6个月以下,在我国境内未设立固定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是由国税局征管还是由地税局征管。 |